我有话对市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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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公积金提取问题
来信人: 吾爱阳光
来信时间: 2017-09-09 16:33:48
内容:

 

尊敬的市政府领导:

辛苦了!我是临湘市在职职工一名,于08年在长沙购置了房产一套。三年前于临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了一次公积金用于还商业贷款(40年)。今年我想把贷款还完,然而去临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居然告诉我还商业贷款公积金只能提取一次,我已经不能再提。我很疑惑,因为在岳阳市公积金网站以及到湖南多个市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都是商业贷款提取公积金均是可以一年提取一次,其相关政府网站上也是写得清清楚楚表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借据》原件;最近6个月还款记录原件;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原件;银行贷款账户信息;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即可提取。

我想请问一下临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为何有“偿还商业贷款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如此政策?这算不算也是一种躲懒的方式?每次去长沙株洲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其工作人员均是应接不暇,而反观我们临湘公积金中心,门可罗雀。能否恳请领导们从实际出发,确确实实为我们解决公积金提取难的问题?感谢领导!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临湘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7-09-11 18:00:00
回复内容:

吾爱阳光您好!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湘市管理部收到关于公积金提取问题的市长信箱来件,经确认后,给予如下答复:

第一,您引用的规定表述不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各个地级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执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和调整的具体管理措施。因此,各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施行的具体管理措施也略有不同。根据2015年3月9日下发的岳住委办[2015]2号文件《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批复》规定中的第三条:“职工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只能作为末笔还贷,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申请提取时需提供商业银行末笔还贷本息余额证明。”

第二,据查证,您于2015年11月25日前来我部以偿还末笔商业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提取业务,在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了6万元整。因此,根据岳住委办[2015]2号文件规定,您不能再次以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如果您有其他符合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的,欢迎您前来咨询和办理。

最后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临湘市管理部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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