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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7月4日韩家桥村民涂冬清与付柄强就韩家桥一块山地的争议举报政府回信的3个疑虑提问
来信人: 付清泉
来信时间: 2019-07-24 22:12:31
内容:

关于7月4日韩家桥村民涂冬清与付柄强就韩家桥一块山地的争议举报政府回信的疑虑提问。

1.这块土地的性质,为山地,不是茶园。性质到底如何,山地与茶园性质是否会因性质差异,而造成其他处理差别?

2.关于证人不肯作证,作证证明,证人写了相关证明,并签字在付柄强手里。此与证人不肯作证相悖,此是否为实情?

3.关于处理方式,是否可称之和稀泥,这块山地,出现争议,定为其中一人所有,这样的处理方式,不管最后不管为谁所有,是否都会让其中一名群众真正利益受损。所以这种处理方式,到底是否能称之为公平?

针对以上疑虑,请领导解疑,否则作为公民,将保留继续争取自身利益的权利。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坦渡镇
回复时间: 2019-07-30 16:42:30
回复内容:

自付柄强(为付清泉儿子)与涂冬青的林地纠纷发生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方调查情况,镇司法所、林业站、韩桥村办点干部及村干部多次对付柄强(为付清泉儿子)与涂冬青的林地纠纷进行调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纠纷缘由:

韩桥村原有一块茶园,属于付柄强(为付清泉儿子)与涂冬青所在的村民小组,十几年前村民小组将茶园收回,进行分割后以抓阄的形式分到各户。涂冬青于今年上半年将原本属于4号山林的120余根树木砍伐出售,纠纷产生后涂冬青将卖树收益一千元暂时押在韩桥村村部。

二、双方争议事项陈述:

1、双方都表示自己当时分地抽签抽的4号,经向韩桥村组了解,抽签结果未留存根,且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协议等凭据证明自己的抽签结果。

2、关于抽签结果,付柄强表示组里有1户村民可以口头为自己证明,涂冬青则没有任何人证。但是纠纷发生以后村干部上门了解情况时,该户村民表示不愿意出面作证。

3、据付柄强反映,砍伐的120余株树木,价值远远超过1000元,对此涂冬青表示只卖了这么多。

4、当年负责分地的当事人都表示时间太久,不记得抽签的结果了。

经过镇村多次协调,双方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七月初,镇司法所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7月17日下午,镇司法所邀请了韩桥村付文学和涂冬青来司法所进行土地纠纷的第二次调解。参与调解的有涂冬青夫妇、付文学父子、司法所二人、林业站三人,共九人。

调解情况如下:

本次调解双方认定共同事实:将山林划分依次编号,涂冬青4号山林,付文学5号山林。4、5号山林合称争议山林。

经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如下:在争议山林中,划归付文学的5号山林具体面积以相邻的6号山林为准,面积相同,剩余争议山林面积归涂冬青所有。双方当事人及司法所前往争议山林实地查看了6号山林的面积和界限,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约定7月18日星期四上午来司法所签订调解协议。

7月18日上午涂冬青未按时到司法所签订调解协议,经电话联系涂冬青表示上午在医院打针,约好19日上午再签协议。

7月19日上午双方当事人来到司法所,涂冬青表示按之前的口头协议自己分得的山林面积不够,不同意签订调解协议,后经双方当事人和司法所重新提出几种处理方法,均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涂冬青一方先行离开司法所。

后经司法所做付文学工作后向涂冬青电话联系,涂冬青表示山林、之前卖树的现金都归自己所有,拒绝接受调解,因此调解终止。

鉴于镇村干部、司法所多次积极调解无效,考虑到法律和乡镇的职权范围,建议双方到法院诉讼,依据法院判决进行处理。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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