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市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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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跨省结婚准生证问题
来信人: 李洁
来信时间: 2018-10-09 09:29:47
内容:

准生证办理遇到问题了,有了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和婚检证明还是不能办理,说是跨省还需要女方的婚育证明?表示不能理解,还需要女方家里去开证明?到了如今政府部门职能部门之间就完全没有沟通?为什么不是我们把材料上交,不同地方政府部门之间进行沟通?竟然还要证明一个未婚的人自己去证明没有自己未婚未育过???和之前网上讽刺的证明我是我自己一样像个笑话。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卫生健康局
回复时间: 2018-10-24 09:23:06
回复内容:

关于对岳阳市长信箱111613号《跨省结婚准生证问题》信件的回复

李洁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

根据您来信的内容,我们就现行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您作出如下答复:

一、您所咨询的:准生证办理遇到问题了,跨省还需要女方的婚育证明。《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第五条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结婚证;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3.2寸免冠近照2张。第七条 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拟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外省籍育龄夫妻,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应当办理,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户籍地;需发放生育服务证的,乡镇(街道)通过信息系统查验其婚育情况信息或凭该夫妻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第八条 再生育子女实行审批制度。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申请办理生育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结婚证;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怀孕后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应予受理;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的,应当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二、因为您没有说清楚您是办理《生育服务证》(拟生育一、二个孩),还是办理《生育证》(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3个及以上孩子),您可以通过在网上搜索《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或者临湘门户信息网,关于办理《生育证》的指南。

感谢您们对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单位负责人:李伟峰

法制股负责人:姚金雷

法制股电话:0730-3731903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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