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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临湘市建设局与南太路居民滥签协议,严重损害长安御都合法权益的追究函 |
来信人: | 张美玉 |
来信时间: | 2018-08-11 01:29:22 |
内容: |
关于临湘市建设局与南太路居民滥签协议,严重损害长安御都合法权益的追究函 临湘市人民政府: 我们是临湘长安御都300多户业主的代表,兹因临湘市建设局2009年12月18日与围墙外西侧居民滥签违法违规协议(见本函附件),长期严重损害长安御都业主的合法权益,助长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故特提起行政申诉,理由如下: 1.本协议相关方有三方(长安御都及其合法代表、小区围墙外西侧居民、临湘市建设局),怎么这个“草台班子协议”只有甲方(临湘市建设局)和乙方(围墙外居民户),没有第三方(长安御都及其业主代表)?第三方(长安御都及其合法代表)被撇到哪去了? 由于该协议(见本函附件)非常明显的损害第三方(长安御都及其合法代表)合法权益,我们表示愤慨!长安御都广大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被临湘市建设局“强奸”了!我们不仅要问:它有这个资格吗?既然没有授权,临湘市建设局凭什么代表我们,牺牲我们的合法权益? 2.该协议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行政违法滥权,长安御都业主长期深受其害,且成为围墙外居民违法乱建、肆意妄为的“尚方宝剑”。请问人民政府是这样为民行政的吗?请裁定为无效协议;并按『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给予广大业主救济性赔偿; 3.按国家宪法和从属法律规定,地方政府的任何公务文书和对外协议合同,均不得有“长期有效”的用词和说法,该“违法”协议第三点,涉嫌违宪,难道临湘市建设局滥签的这个“违法”协议还要长期有效,世世代代害人,管亿万年?? 4.该“违法违规协议”第二条载明,“影响长安御业主,由甲方临湘市建设局负责”,确实:它必须承担由于行政乱作为、不公正、违法违规,所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5.华银置业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仅为本项目开发和销售的项目公司)更代表不了广大业主。且该公司违犯诚实守信原则,欺骗性销售,隐瞒此不利情形,故必须给予广大业主合法、救济性赔偿;可通过冻结、抵扣、拍买、司法追究等方式变现其资产,以赔偿受骗广大购房产权业主; 6.即便临湘市政府主管部门放任私房滥建,私房可以肆意妄为、在大街上招摇显赫,本长安御都围墙外西侧私房15米进深后的杂屋也不得超过三层(见“协议”第二条),请政府紧急派员前来察看该私房建了多少层! 7.协议第三条,“……凡涉及建设系统收取的税费,甲方予以全免,长期有效”,除城市建设配套性收费外,连国税和教育附加都可以免,临湘市建设局对私房建设真宽容!! 8.现南太路(长安御都围墙外西侧)私房居民不仅严重超建私房,更欲强行从长安御都院内架设天然气管线,视300多户业主生命与财产安全如草芥,不仅带来长期的安全隐患,侵犯广大业主希冀安宁的权益,更严重影响长安御都今后的维护改造,300多户业主与该私房户的矛盾冲突一触即发,请市政府附带责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速派员调处,立即停止天然气专供管道的施工。 9.长安御都广大业主及其合法代表依法坚决保留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本追究函一式拾份,主送中共临湘市委员会,临湘市人民政府,临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抄送临湘市建设局,华润燃气临湘有限公司。
临湘市长安御都业主大会、长安御都业主委员会 (盖章) 2018年8月8日 |
回复部门: | 市住建局 |
回复时间: | 2018-08-28 14:57:58 |
回复内容: | 张美玉: 您好!您的来信我单位已经收悉。 根据您来信的内容,我们进行了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1、长安御都一期是临湘市华银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当年度临湘市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项目建设初期因周边私房住户阻工,造成项目停工,经多次协调签订协议后才恢复施工。 2、长安御都一期项目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1年开始商品房预售,附件中的协议签订之日该项目还在建设中,没有开始销售,故签订协议时没有第三方(业主代表)。 3、对于“长安御都外西侧私房杂屋超层”问题,该项所涉及的是禁建控违职能,已于2012年划至市规划局,请向该局进行投诉。 4、对于“从长安御都院内架设天然管线”问题,由于机构改革,该项职能及燃气办已划转至市城管局,请向市城管局华润燃气公司进行投诉。 感谢您对临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