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市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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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房地产发展情况了解下
来信人: 张林
来信时间: 2018-08-07 08:13:34
内容:

关于临湘房价,政府能调控吗,前几天写的信也把我的删了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发改局
回复时间: 2018-08-09 17:50:25
回复内容:

关于落实岳阳市长信箱中“关于临湘房价,政府能调控吗”的回复

张林同志:

您好!您通过市长信箱中反映“临湘房价,政府能调控吗”的信件已经临湘市人民政府办转交到我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我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我国商品价格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分类进行管理,按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围,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定价,价格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要措施

为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岳阳市人民政府、临湘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岳政办发〔2017〕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对稳定房地产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项目监制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监制价格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房地产发开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或者标示信息不全,未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的;

(2)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在规定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未实行“一套一标”,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

(3)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

(5)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房价,推动房价过快、过高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擅自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2)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3)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或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4)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佣金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5)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未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6)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

(7)其他房地产交易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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