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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临湘市文化局对我们的改制不合法
来信人: 汤洪铸
来信时间: 2018-05-14 19:34:26
内容: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们是湖南岳阳临湘市文化局被改制的职工,(名单附后)
诉:临湘市文化局对我们的改制不合法。
一,根据临文发【2008】48号文件,批准刘会平等56名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批复。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湘政发【1997】21号和临政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并且是经局党组研究同意了的,同意刘会平等56名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2016年我们初次到市信访局,递交了上访事由,你们在2016年6月17和2016年11月3日分别给了回复,即:临文信访复字【2016】2号, 及临文信访复字【2016】3号。文广局本着负责的态度,派了专人负责调查核实。在此,所有参与改制的职工,感谢领导的关心!
三,根据你们,临文信访复字2016(2号)(3号)来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归纳有以下四条。
1,湘政发【1997】21号文件条款仅适用于国企改革,对我市机绣厂改制不适用,原机绣厂职工并不符合社保挂帐条件。
2,1996年,法院确定该企业为“零清算”破产。在不符合挂帐的前提下,在你们向市政府及相关单位的大力争取,原则上同意了职工社保挂账予以照顾解决,相关费用通过部门职工代表同意由职工个人承担。
3,机绣厂2008年社保挂帐,说由企业全体职工推选出一名职工代表。
4,你们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请示人社部门同意,市机绣厂56名职工的社保实行了挂账。
诉求一:
2008年市文广局领导是根据湘政发【1997】21号和临政发【10】号文件精神,并且文广局也行了文,即:临文发【2008】48号文件,批准刘会平等56名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也是当时的,局党组研究同意了的。请问一,为我们解除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哪?请问二,怎么到了现任领导,此文件精神就不适合机绣厂改制了呢?
诉求二:
1996年法院就确定我机绣厂为(零清算)破产,那么我们厂原有的一百多台机器及厂房都到哪去了,请问1,有法院的(破产)文书吗?请问2,在不符合挂账的前提下,你们向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大力的争取,原则上同意了职工社保挂账予以照顾解决。那么请问,财政挂账70多万元账,都挂给谁了?据我们了解,我们内部的职工就有很多一分钱都没挂到,有的即使是挂了的,也是像征形地挂了一点,强烈要求公布名单。请问3,这“相关费用”,通过,“部门职工代表”,同意个人承担。请问:这个“部门职工代表”是那方神圣,有如此大的权力,那个“相关费用”是指的什么费用?请明示。
诉求三:
2008年我们厂改制,说是由企业全体职工推选出一名职工代表。请问你们在何时何地,都有些何人参加了这个职工大会,这简直是无稽之谈。改制推选职工代表是,每十人就必须有一名代表,那么56人,最少也得要5个代表。据我们了解,当时的那个维一一个代表,还是你们派人去请他来充当的,根本就没有开职工大会。
诉求四:
有很多一些有头有面的职工,在改制前,得到工作分流,还有些,还可帮其缴纳养老金,直到退休。而剩下的我们,只能听天由命了。好不容易等到08年有个改制的政策来了,却连改制都得不到完善,敷衍了事,走个过场。加上当时不懂,我们这些被改制的职工,要求将钱存在,当时主管改制工作“李林”的个人账户中,多的有过万,少的则有大几千,至今连一张正规票据都没有,便条都都没一张。这其中,有的从96年缴纳到08年元月份,个人部分也只缴了5796元,而有的则要求,从八几年进厂时直到96年补缴大几千元。国家不是有明文规定,96年以前的,都作为“是未缴纳”吗?怎么我们厂改制,都被要求从八几年进厂,直到96年却要缴纳大几千元呢?可这都是我们的血汗钱啦,钱的去向更不明。
诉求五:
强烈要求文广局,按照相关文件精神,1:将我们的改制进行完善。2:我们交存在李林个人账户的钱,必须给我们正规票据并加盖社保部门的印章。3:我们代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如数返还给我们。
以上诉求,句句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敬请各级领导查实,还我们一个公平。
至此
敬礼
诉求人:湖南岳阳临湘市文广局,原机绣厂职工(名单附后)
2017年11月7日

附件1:aaa.jpg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回复时间: 2018-06-19 10:14:38
回复内容:

汤洪铸同志:

您在投诉信件中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分别于2016年6月17、2016年11月3日和2017年12月27分别给了回复,即:临文信访复字【2016】2号、临文信访复字【2016】3号、临文信访复字【2017】6号给您予以回复。

您提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7】21号)文件是由省人民政府针对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而下发的指导性文件,而我市机绣厂为部门企业,因此,湘政发【1997】21号文件条款仅适用于国企改革,对我市机绣厂改制不适用,原机绣厂职工并不符合社保挂账条件。

此回复件为我局最终回复,如您对回复如有不满,可依法、依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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