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市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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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超生一个的情况咨询
来信人: 岳阳人
来信时间: 2018-04-27 14:41:54
内容:

领导好:

  我有一个外市的朋友嫁到了岳阳临湘,家里务农,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目前又生育了一个子女。请问上户口是否有困难,上缴的罚款是找那个部门,如何上缴的。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临湘市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8-05-03 08:57:18
回复内容:

“岳阳人”: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经收悉,根据信件内容,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您来信提到的一个外市的朋友嫁到了临湘,原来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目前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上缴的罚款找那个部门,如何上缴的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规定。就您所咨询的问题,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2016年版)》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规定;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和第三十七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二、因为您没有说清楚您朋友的第二个孩子是否是政策内生育的,第三个孩子是哪年出生的,具体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请您与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联系,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办公电话0730-3799006。

感谢您的来信!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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